吴忠商标注册-“飞天茅台酒”侵权诉讼案落锤:贵州茅台胜诉!-标哩哩商标注册

阅读:204 2019-03-31 20:10:12

摘要 【“飞天茅台酒”侵权诉讼案落锤:贵州茅台胜诉!】2019年3月29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终审判决书显示,2018年8月1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曾作出判决,贵州飞天不老酒股份有限公司(飞天不老酒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全顺酒业有限公司(全顺酒业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飞天图和“飞天不老”字样的行为,构成对贵州茅台酒公司(贵州茅台)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两被告公司需对贵州茅台赔偿共计100万元。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30日电 中新经纬客户端获悉,有关“飞天茅台酒”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日前迎来了终审判决。

去年,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公司)因认为“飞天不老酒”所属公司和生产公司侵犯其商标权,遂将二者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300余万元。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截图。

2017年3月,贵州茅台酒公司发现某网购平台正在销售“飞天不老酒”,经对比,贵州茅台酒公司认为该产品使用的产品名称及包装装潢与贵州茅台酒公司拥有的“飞天”图案、文字商标近似,极易导致与主打产品飞天牌“贵州茅台酒”造成混淆。

2018年4月,贵州茅台酒公司将“飞天不老酒”的所属公司以及生产商、网售平台诉至法院,索赔300万余元。

据了解,飞天牌“贵州茅台酒”是贵州茅台酒公司推出的一款酱香型白酒,公司先后经核准注册获得了飞天图案和文字的商标。

贵州茅台酒公司在一审时称,“飞天牌”系列茅台酒在1994年酒获得了第五届亚太国际贸易博览会金奖,知名度高。

飞天不老酒公司监制、全顺酒业公司生产的“飞天不老酒”产品月销量超500件,侵犯了贵州茅台酒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据此,贵州茅台酒公司向二被告公司索赔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万元。

“飞天茅台酒”系列产品。

来源:贵州茅台酒公司官网截图 2019年3月29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终审判决书显示,2018年8月1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曾作出判决,贵州飞天不老酒股份有限公司(飞天不老酒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全顺酒业有限公司(全顺酒业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飞天图和“飞天不老”字样的行为,构成对贵州茅台酒公司(贵州茅台)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两被告公司需对贵州茅台赔偿共计100万元。

然而,飞天不老酒公司、全顺酒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中包括: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飞天侍女图是对敦煌壁画的合理使用,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贵州茅台酒公司将飞天图案作为主要部分获得注册,从而认定上诉人的使用属于侵权,实质是禁止了他人对公共资源的使用,该认定不合理、不公平。

同时,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9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没有任何依据等。

贵州茅台酒公司则认为,飞天侍女图并非公共资源,被上诉人经过长期使用取得了非常大的显着性和知名度,具有了商标的识别区分功能;另外,“飞天不老酒”字样与“飞天”虽字数不同,但“飞天”牌茅台酒已家喻户晓,相关公众看到“飞天不老酒”很容易误认为被上诉人贵州茅台酒公司的系列产品。

在终审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涉案侵权产品使用的商标是否超越了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限,涉案侵权产品使用的商标或标志是否侵犯被上诉人商标专用权,以及一审赔偿数额及合理支出是否合理等。

根据终审判决书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上诉人飞天不老酒公司和全顺酒业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故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按照终审判决结果,上诉人飞天不老酒公司、飞天不老酒公司应赔偿贵州茅台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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