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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000651.SZ)公布,2005年12月21日,公司与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格力集团”或“控股股东”)签署《关于“格力”商标权转让合同书》。
根据《商标转让合同》:鉴于公司拟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在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中格力集团将“格力”商标无偿转让给公司。
商标权转让后,格力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格力集团及附属公司”)仍有权使用转让商标的文字及图形作为公司名称、公司标识,并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作为项目名称使用,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停止使用,格力集团及附属公司均有权在《商标转让合同》约定范围内无偿使用。
2006年9月9日,公司与格力集团签署《关于格力商标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之一》”)。
根据《补充协议之一》:格力集团把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包括中文“格力”、英文“GREE”、图形以及文图组合商标在内的所有类别和“格力”系列商标全部转让给公司;补充协议不视为对《商标转让合同》的变更,仅为对原合同条款进行明确,原合同约定的内容保持不变。
近期,格力集团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持有公司15%的股份,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能将发生变更。
自股权分置改革以来,格力集团及附属公司一直妥善使用“格力”商标并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未对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及美誉度造成损害,且格力集团在所在行业领域内发展良好,一直以实际行动弘扬国企担当,不断提升“格力”的品牌价值与内涵,向市场及社会公众树立了根深蒂固的“格力”形象,对于促进“格力”品牌形象全产业提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格力集团可能将不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加强对商标使用的管理,维护“格力”品牌一贯的知名形象,推动公司顺利完成此次混改并引入有效战略资源,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与格力集团关于“格力”商标的授权使用维持现状不变,公司拟与格力集团签署《<关于“格力”商标权转让合同书>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之二》”),约定在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格力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可以在已使用的领域内继续无偿使用“格力”商标作为的公司名称、公司标识,就其未来任何投资或扩张的主体和领域等如需使用“格力”商标、“格力”商号的,应由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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