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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转让格力电器15%股权后,格力集团仍将可以无偿使用“格力”商标。
6月14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000651,格力电器)公告称,经与控股股东格力集团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与格力集团关于“格力”商标的授权使用维持现状不变,公司拟与格力集团签署《<关于“格力”商标权转让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约定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格力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可以在已使用的领域内继续无偿使用“格力”商标作为的公司名称、公司标识,就其未来任何投资或扩张的主体和领域等如需使用“格力”商标、“格力”商号的,应由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确定。
格力集团原本持有格力电器18.22%股权。
不过,这家珠海国企目前正在征集接盘方,以转让手中持有的格力电器15%股权。
股权转让后,格力集团将不再是格力电器控股股东。
据格力电器公告,自股权分置改革以来,格力集团及附属公司一直妥善使用“格力”商标并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未对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及美誉度造成损害,且格力集团在所在行业领域内发展良好,一直以实际行动弘扬国企担当,不断提升“格力”的品牌价值与内涵,向市场及社会公众树立了根深蒂固的“格力”形象,对于促进“格力”品牌形象全产业提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格力集团可能将不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加强对商标使用的管理,维护“格力”品牌一贯的知名形象,推动公司顺利完成本次混改并引入有效战略资源,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与格力集团关于“格力”商标的授权使用维持现状不变。
根据公告,2005年12月21日,格力电器与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格力集团)签署《关于“格力”商标权转让合同书》。
根据《商标转让合同》:鉴于公司拟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在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中格力集团将“格力”商标无偿转让给公司。
商标权转让后,格力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仍有权使用转让商标的文字及图形作为公司名称、公司标识,并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作为项目名称使用,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停止使用,格力集团及附属公司均有权在《商标转让合同》约定范围内无偿使用。
此后,格力电器还与格力集团就格力商标的使用签署过补充协议。
需要指出的是,格力电器在公告中也明确,上述协议尚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待格力电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关于这一合同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格力电器在公告中解释,鉴于公司拥有的“格力”商标系股权分置改革时格力集团向公司无偿转让所得,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与格力集团关于“格力”商标的授权使用维持现状不变,由格力集团在已使用的领域内继续无偿使用“格力”商标,关联交易价格为零。
本次《补充协议之二》系《商标转让合同》的补充协议,系格力集团及格力电器对本次公开征集完成后“格力”商标使用的进一步安排,关联交易继续延续无偿许可使用的方式,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合理,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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