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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作为药物开发过程中的重要保护,其价值不言而喻。
一个企业拥有专利数量的多少,不仅仅是对产品形成了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也是企业地位和价值的体现。
然而,专利也分“三六九等”,一份优质的授权专利不仅对产品的价值赋予了保护,其自身通常也具有极高的价值;而一份“漏洞百出”的专利很难获得授权,即使获得授权,也极易遭到竞争对手的挑战,最终被“专利无效”,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了解“专利无效”,且做到“由守到攻”,对于制药行业极为重要。
什么是“专利无效宣告制度”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在各国专利制度中一直备受关注,被认为是“为错误的专利授权而设置的一种纠正程序”,其实质具有纠错、抗辩和防御功能。
专利无效宣告会对专利权的有效性造成直接影响,而专利权是否有效、稳定,又是衡量专利质量的重要前提和指标。
一般而言,一项发明创造经历无效宣告最终被维持有效,其专利价值更高,也会对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后续采取的措施产生重要影响。
在我国药品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快速增加的当下,利用无效宣告挑战他人药品专利权,扩大自身受益范围的现象越来越多,甚至一些公司的专利部门会专门组织人员来“攻击”竞争对手的专利;与此同时,为了能够保住自身专利最为核心的权利要求,也有部分专利权人通过无效宣告缩减自身专利保护范围,以避免之后的专利诉讼。
总之,尽量运用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保护自己的“核心权利”,是每个药企必备的技能之一。
笔者结合辉瑞公司西地那非用途专利案例,对“专利无效”的重要性进行阐释。
在此案例中,针对“无效理由”展开博弈的关键点如下: 一、本专利说明书中应当说明该药品的药物活性及药品的制备方法、有效量及使用方法,并通过动物实验或临床试验数据详细描述该药品对第二适应证的医疗效果。
而说明书的撰写与上述要求相差甚远,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本不能通过阅读说明书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知道使用什么药、治疗什么病、如何正确使用该药以及效果如何。
二、本专利说明书中只笼统记载了本发明化合物已在体外作了实验并发现它们对cGMP有专一性的PDE-V的很强的选择性抑制剂;本专业普通技术人员从这段说明中不能看出所谓的其中特别优选的化合物是什么,而权利要求书则寻求四种产品的用途保护,本专业普通技术人员无法确定这四种产品和上述文字描述中的特别优选的化合物是什么关系。
三、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书作了重大修改,实际上是经过对原权利要求书进行了删除并重新组合。
这种修改,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信息中,不能够直接地、毫无疑问地导出。
很明显,由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充分公开说明现权利要求书中的产品具有《专利法》所要求的明确的医疗作用以及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这种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结果也就无法从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问地导出。
四、由于现有的cGMP、PDE抑制剂可用来治疗ED在有关文献中被多次提示和建议过,对于本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从这些提示和建议中,不难得出权利要求中的结果。
就上述问题,辉瑞对每条“无效理由”进行了一一答复,证明其专利的创造性没有问题。
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深入研究,最终宣告了原研公司辉瑞已授权的专利无效。
辉瑞对原复审委员会的上述决定不满意,随即上诉,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法院撤销其无效宣告决定。
又经过反复的辩论之后,2006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布撤销被告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6228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
此后,辉瑞的“伟哥”每年在中国获得巨大利润,而国内仿制药企业生产的西地那非无法上市,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4年国产西地那非“金戈”的上市。
“公众意见”的重要性 “专利无效”申请,并非只有在授权之后才能对其辩驳,当申请文件出现之时,便可以通过“公众意见”的形式,对其提出质疑。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该条款在业内也被称为“公众意见”。
医药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
罗格列酮案足以说明“公众意见”的重要性。
1993年,葛兰素公司申请了包括药物化合物、组合物等一系列专利,如申请号为CN98805686.0的发明专利申请,其要求保护含有2mg~8mg罗格列酮的药物组合物,该申请的申请日是1998年6月2日,公开日是2000年7月5日,于2003年7月2日获得授权。
可见,从该项专利申请公开到授权公告经历了大约3年的时间,在这3年里,我国相关企业并没有提出任何“公众意见”。
2004年,当上海三维制药、浙江万马药业、重庆太极集团等国内企业或对该药品已投入大量研发,或已进入药品注册阶段时,突然收到葛兰素公司的律师函,声称上述企业研发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ZL98805686.0,要求上述企业停止相关产品的研发和上市并赔偿损失。
于是,这些企业联合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
虽然,该案最终以葛兰素公司放弃专利而告终,但是该案历时持久,影响重大,给中国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分析该案件,当国内药企已做好生产准备,甚至获得药品生产批文时,才发现面临国外药厂侵权之诉,于是被动应战,匆忙到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试图无效专利。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专利权最终能够被宣告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但由于案件审理期限较长,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中国企业依然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和利益损失。
事实上,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除非申请人要求提前公布),然后依申请人请求专利局开始对其进行实质审查,经过申请人修改或陈述意见,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即授予专利权并向社会公告,反之,则予以驳回;专利授权后,任何人(第三人)如果认为专利授予存在问题,可以到有关部门请求宣告专利无效。
当然,如果对有关部门做出的无效或复审决定不服,任何一方也可到法院起诉。
一般来说,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布之后,有时还需要2~4年的审查时间才能确定是否授权,在这一阶段中,专利申请最终能否授权尚处于悬而未决状态,这段时间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允许提出“公众意见”的时间段。
由此可见,如何能相对减少专利纠纷期间带来的损失,专利授权之前的“公众意见”十分重要。
近年来,我国制药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许多大型制药公司的知识产权部门甚至达到了百人规模。
此外,对于一些重要的专利申请,一些制药公司还会将其拿到更为专业的专利代理部门进行二次加工、打磨,之后才会提交申请。
由此可见,制药企业对于专利的申请越来越重视,对于专利质量的把控越来越谨慎。
随着专利挑战、专利无效申请数量的递增,国内药企对知识产权由守转攻的态势已初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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