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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关键词:“吹猪”。
猪周期回归、生猪存栏创新低··· 这些信息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
这其中,海印股份就在蠢蠢欲动。
17日一大早,海印股份发布公告称,此前发布的公告出现笔误,“疫苗”一词从未在《合作合同》中出现,非洲猪瘟“疫苗”系笔误。
9个亿的合作,让市场疯狂的合作,竟然只是一句轻描淡写的“笔误”? 有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海印股份已涉嫌构成误导性陈述。
这其中发生了什么?这两年监管在误导性陈述方面的监管效果如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如何界定?我们今天就来唠唠这几个问题。
蹭热点一时爽,海印“笔误”真能服众 说来也怪,经历了5G、人造肉工业大麻的疯狂,今年上市公司蹭热点已不再是什么新闻了。
但是,监管一直是忌惮上市公司这种行为的,且会重点严控。
有的公司是真的布局了热点领域,趁着热点宣传一波,这无可厚非;但有的公司却是趁着“灯下黑”,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甚至是不务正业。
比如海印股份6月11日公告,仔细看来可谓疑点重重、逻辑混乱,不禁要感叹一声,都9102年了,还有上市公司信披“吹牛不打草稿”? 本月11日,海印股份公告称,许启太教授及其团队成功研制了“今珠多糖注射液”并拥有专利权(含专利申请权),可以实现对非洲猪瘟不低于92%有效率的预防。
公司拟与许启太、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合同》,合同涉及金额9亿。
随后,海印的股价连续两日上涨,12日一字涨停,13日涨6.03%,换手率接近8%。
深交所一看不对劲,13日向海印股份下发了关注函,要求说明合作情况及“今珠多糖注射液”是否符合疫苗医学定义、预防效率准不准确、是否具备产业化条件等一系列疑点。
还没等海印股份回复关注函,农业部就坐不住了。
13日晚间,农业部发文表示,所谓“可以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没有申请兽药注册,有关企业更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
同时,农业部指出,在没有使用非洲猪瘟病毒开展动物实验数据的情况下,报道所称“今珠多糖可有效防治非洲猪瘟”缺乏科学依据。
14日,海印股份股、债双杀。
今日(17日)截止收盘,海印股份跌4.65%,报2.87元。
而今天海印股份对于自己11日的文件,是这么解释的: 因工作人员疏忽,出现了一处错误表述,将原公告“一、合同签署概况”项下的“(一)基本情况”的“为非洲猪瘟防治注射液的投产做准备”表述为“为非洲猪瘟防治疫苗的投产做准备”。
然而,信披不是儿戏,海印股份消失的“疫苗”,显然已经误导了不少投资者。
监管重点监控信披违规行为 那么关于上市公司误导性陈述,监管近几年是什么态度?是否有类似的案例受到相应处罚呢? 据Choice数据统计,今年以来,关于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证监会共出处罚了247个对象,涉及52家上市公司。
自今年A股年报频频踩雷后,信披违规显然经成为监管重点监控的领域。
从处罚分类上来看,今年公开处罚占比最多,为79个对象;另外证监会和各地证监局今年公出具警示函58份,公开批评40个对象,公开谴责33个对象,监管措施24个对象。
今年相关监管案例: 【案例】2019年1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对瀚叶股份实施监管措施。
经查明,2018年11月9日,浙江瀚叶回复投资者称,公司投资的上海趵虎投资管理中心直接或间接投资了杭州嘉楠耘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股价于11月12日涨停。
经监管督促,11月13日,公司披露关于对外投资相关情况的澄清说明公告称,公司间接持有趵虎基金6.83%的份额,趵虎基金投资了包括嘉楠耘智、浙大网新等项目,公司对上述项目的最终投资占比均低于1%;公司间接投资趵虎基金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基金分红及项目退出,具体取决于趵虎基金的相关决策,公司不参与趵虎基金相关决策,目前尚未从上述投资取得收益。
上市公司的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对公司影响重大,特别是在相关热点概念正处于市场和投资者高度关注的热点时期,可能影响公司股价变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客观披露。
但是,公司却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上述重大敏感信息,股价发生大幅波动。
相关信息发布不客观、不谨慎,也未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
处分措施: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旭光予以监管关注。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2.14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误导性陈述的界定 实际上,除了上述监管案例,对于上市公司蹭热点导致信披违规,证监会和交易所还出具了不少监管函。
比如今年银邦股份放出参股公司可能上科创板的信息,比如东港股份分拆上市八字还没一撇就公告计划,再比如今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深大通蹭工业大麻热点事件……数不胜数。
这些种种的背后,暴露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不完善的一面。
对于众多蹭热点行为,如果监管只是简单地“问询”一下,而缺少必要的惩罚措施,就很难对涉事方形成震慑力。
加强监管是一方面,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为了防止误导性陈述,信披究竟要怎么做?误导性陈述如何界定? 首先,《证券法》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概括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这三类。
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相对来说比较好界定,比如财务造假、虚构交易等等。
但是,误导性陈述有主观成分在,界定边界比较模糊。
经过多年的判罚经验积累,目前司法界和行政监管,对误导性陈述达成了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 而根据2011年证监会出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认定规则》,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公开资料显示,这些年来中国证监会处罚的相关案例中,上市公司在误导性陈述上主要踩了这几个坑: 1、语义歧义,比如避重就轻,夸大对公司有利的部分信息,淡化不利因素。
比如今年3月份证监会对东方日升的处罚: 2018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12.7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披露,“九九久的经营情况较上年度大幅好转,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1.0亿元”。
本次交易以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华信众和评报字〔2018〕第1102号)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经查,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久)1-11月份经营业绩未达到上述《评估报告》中的预测值,同时九九久2018年度存在多次停、限产的情况并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情况均未在公告中予以披露。
证监会决定对东方日升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选择披露。
在财务数据选取、会计科目记载、计算方法和公式运用方面,选择运用对自己有利的部分。
3、语义模糊。
在披露时故意使用艰涩难懂的语言。
关于第三点,我们在科创板企业审核问询中可以看到交易所和监管的明显举措。
在科创板的招股说明书审核过程中,上交所非常注重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的可读性,并在诸多问询中要求科创板上市企业用“投资者容易理解”的语言充分披露产品、技术等信息。
这一点同样也体现了监管对信息披露意义的界定。
上市公司常有的误解是,信息披露的对象只是监管机构,但实际上,信息披露的最终对象还是投资者,目的是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
那么,如果连目标对象都看不懂信息披露在写什么,信披也自然失去了意义。
具体到海印股份的“9亿猪瘟疫苗”事件而言,有媒体采访律师表示,海印股份的行为已经构成误导性陈述。
该律师认为,误导性陈述的认定,取决于该陈述是否使市场产生“错误判断”、是否产生“重大影响”,与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无关。
也就是说,即便海印股份“笔误”一说成立,海印股份只是无心之失,也不影响监管部门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今年,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频繁违规,监管将越来越重视这方面的监控。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还是那句话:“道路千万条,安(he 合)全(gui 规)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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