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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
实施意见中对个体工商户有哪些支持政策?6月19日,长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姜辉对实施意见进行了详细解读。
明确了六方面的支持标准 据了解,《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六方面的支持标准。
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推动转型升级为企业; 对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推动转型升级为企业; 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支持依法转型; 将达到或超过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税务部门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引导其加快转型; 属非重点对象个体工商户但自愿转型为企业的,大力支持其转型; 结合长春市的产业结构特点和发展定位,以“三大传统”优势产业和“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配套行业以及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大数据、大型批发零售业、餐饮业等为重点支持转型对象。
个体工商户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可申请转型为公司制企业(含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从五个方面制定34条支持政策 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实施意见》从税费优惠、财政支持、金融支持、准入支持、其他支持五个方面,制定了34条支持政策。
姜辉表示,与省政府27条支持政策比对,长春市《实施意见》中19条与省政府《意见》中的支持政策一致,6条加大了优惠力度,2条进一步细化。
另外,长春市新增7条支持政策。
企业所得税进一步优惠 企业所得税进一步优惠,“个转企”后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对“个转企”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
扩大了免征契税的范围 同时扩大了免征契税的范围。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400万元增加到500万元 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的“个转企”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鼓励金融机构优先为“个转企”企业提供商标贷、信用贷等融资服务,支持其扩大经营。
简化市场准入程序和手续 “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通过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一并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来即办。
“个转企”企业,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字号和保留行业特点;进一步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对审批“个转企”的相关事项提供便利,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依法简化审批手续,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各部门采取变更程序办理。
各级行政审批中心要优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服务措施,督促落实各类行政审批费用减免措施,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
新增加7条支持政策 同省里的政策相比,长春市新增加了7条支持政策,具体包括: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
对“个转企”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6税2费。
增值税优惠。
对“个转企”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提高了起征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
对“个转企”企业三年内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由市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
各县(市)区政府可视实际和财力状况,对“个转企”企业商标注册、印章刻制等给予适当补贴。
对市域内申请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500元,申请国外专利的企业或国外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5万元。
申报招投标项目的经营期限资格,可与转企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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