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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针对加多宝与广药集团关于“王老吉”商标纠纷案发回重审的消息,在广药集团旗下王老吉大健康产业公司发布声明之后,同属广药系的白云山(600332.SH)也发布了公告,表示案件重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白云山在公告中称,该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广药集团于2018年12月27日签订了《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现金购买商标协议书》,双方约定白云山根据《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商标涉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420项商标专用权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联国际评字【2018】第WIGPZ0701号)确定的评估值定价收购广药集团拥有的 “王老吉”系列420项商标专用权(“王老吉系列商标”)。
白云山称,本次案件系商标侵权纠纷,不涉及“王老吉”系列商标权属争议问题,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交割;本次案件系交割日之前已经存在,广药集团与本公司约定对于因交割日前已经判决生效但后续因抗诉等原因改判的诉讼,或者已经裁决生效但后续被撤销裁决的仲裁,或者已经撤诉但后续重新起诉等法律纠纷产生的成本、收益、损失,均由广药集团自行承担和享有。
白云山称,本次案件重审对其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就在前一日,加多宝在其官网发布《加多宝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就“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裁定的公告》称,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就加多宝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裁定。
加多宝在公告中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认定,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在内容与形式上均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裁定如下:一、决定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8年7月,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纠纷案一审判决结果公布。
判决书显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加多宝公司”),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4.4亿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各负担一半。
随后,广药集团和六加多宝公司均不服广东高院判决书民事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附: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诉讼结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上诉人(一审原告):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2)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 ● 结果及涉案金额: 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涉案金额为一审被告赔偿一审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 1,440,557,200 元。
● 是否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否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获悉,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于2019年7月1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诉讼案件的二审《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1215号】(“裁定书”)。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情况 兹提述本公司公告日期为2014年5月7日、编号为“2014-025”的公告,公告日期为2015年2月27日、编号为“2015-019”的公告,公告日期为2015年5月6日、编号为“2015-050” 的公告,公告日期为2015年11月9日、编号为“2015-096”的公告和公告日期为2018年7月27日、编号为“2018-071”的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对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和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前述六被告统称“六加多宝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侵犯广药集团“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30亿元的民事诉讼案件。
二、案件一审的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于2018年7月收到广东高院关于上述“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判决书”),相关情况如下: 1、广药集团向广东高院起诉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广东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因侵害“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0亿元,浙江加多宝、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杭州加多宝、武汉加多宝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六加多宝公司负担。
2015年1月22日,广药集团向广东高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起诉状记载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广东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至 2012年5月19日因侵害“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293,015.55万元,浙江加多宝、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杭州加多宝、武汉加多宝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2、一审判决结果 根据广东高院判决书,本案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440,557,200元。
二、驳回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因与六加多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高院判决书民事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案件二审裁定结果 根据最高院裁定书,本案的裁定结果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于2018年12月27日签订了《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现金购买商标协议书》,双方约定本公司根据《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商标涉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420项商标专用权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联国际评字【2018】第WIGPZ0701号)确定的评估值定价收购广药集团拥有的 “王老吉”系列420项商标专用权(“王老吉系列商标”),具体详见日期为2018年12月27日、编号为“2018-097”的公告及评估报告。
本次案件系商标侵权纠纷,不涉及到“王老吉”系列商标权属争议问题,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交割;本次案件系交割日之前已经存在,广药集团与本公司约定对于因交割日前已经判决生效但后续因抗诉等原因改判的诉讼或者已经裁决生效但后续被撤销裁决的仲裁或者已经撤诉但后续重新起诉等法律纠纷产生的成本、收益、损失均由广药集团自行承担和享有。
本次案件重审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1215号】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日 (责任编辑:DF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