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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的关于对句容宁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句容宁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武新材”)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如实披露排污许可证到期后仍持续生产经营的环保违规事项和通过关联方“转贷”行为,收入确认政策、第三方回款及专利技术和商标取得情况的信息披露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
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宁武新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宁武新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发现,宁武新材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程刚、周平。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以下为处罚原文: 关于对句容宁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句容宁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如实披露排污许可证到期后仍持续生产经营的环保违规事项和通过关联方“转贷”行为,收入确认政策、第三方回款及专利技术和商标取得情况的信息披露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
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5日 (责任编辑:DF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