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用明确量化指标为科创板把关-标哩哩商标注册

阅读:561 2019-02-04 20:10:06

科创板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仔细研读相关业务规则以后,提出几点修改建议。

拟到科创板上市的公司是否符合科创板的定位和标准,是否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应该引入明确的量化指标,尽量排除主观裁量,既方便拟上市公司对号入座,也可以使审核具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现在这方面的具体标准还不够明确和具体,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将来可能产生问题和争议。

科技创新优势应有三大量化指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应当结合科创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较强成长性等事项,进行审慎评估;保荐人应当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专业判断。

”这条规定太笼统,符合相关行业范围的公司有很多,但是否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较强成长性等事项靠什么来判断呢?如果没有明确的量化指标,所谓的审慎评估和专业判断都将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而审核也只能靠主观裁量。

量化指标至少应该明确这样三条:一是公司拥有多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以及能否量化生产。

技术优势主要体现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专利数量及量化生产上,一家没有任何专利技术的公司凭什么说它具有科技创新能力呢?如果空有技术专利而无法量化生产,那么其技术专利的应用价值将大打折扣。

医药行业公司仅取得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即可的指标也过于宽松。

二是公司的科研人员和研发投入应该达到一定的数量和相应的比例,这是判断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

科研人员数量和研发投入金额占比应该互为参照,如果科研人员不足,研发投入占比却很高;或者科研人员数量达到比例,研发投入却不足,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合理的。

过去有一些高新科技企业认证水分很大,就是因为量化标准不严格造成的。

三是成长性标准也应该有量化指标,要么是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增长比例,要么是主营业务的增长比例,要么是主营业务利润的增长比例,至少其中一项应该满足一定的同比增幅。

现在成长性标准不明,用笼统的市场空间大来预期成长性,缺乏确定性。

另外用预计市值来划分上市标准,主观性太强。

在公司上市之前,预计市值都是靠不住的,无非是根据最后一批入股者的持股成本来估值。

还有,用知名投资机构的投资来为科创板公司背书,等于也是为这些知名投资机构背书,使其获得特权更易突击入股,有变相利益输送之嫌。

减持捆绑公司盈利退市明确赔偿 对科创板公司可以放松盈利要求,以包容亏损公司,但对其科技创新能力的标准则不应该降低,而是应该要求更高,以扶持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公司。

对拟上科创板的公司不能光看其所处行业是否在范围内,更要看其科技创新能力是否突出;不能光看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更要看其是否符合几项硬指标。

科创板公司的科技创新能力不是靠讲故事描蓝图忽悠人,须凭技术专利说话,手中要有金刚钻,否则说得再好听也没有用。

对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的“跟投”制度和科创板公司高管及员工参与战略配售,为预防出现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的情况,必须制定更为详细的规定。

比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是否“跟投”,公司高管及员工是否参与战略配售,应该在新股发行之前就予以明确,并且要预交一定比例的定金。

不能等到询价结果出来了,发现新股发行定价偏高,风险较大,就放弃参与,发现新股发行定价较低,收益大于风险,就参与。

对此要有硬约束,放弃参与就应没收其定金,划归上市公司所有。

如果公司上市后持续不盈利,跟投和战略配售的股份以及大股东的股份都不能减持,直到公司持续盈利三年后才能减持,以此将保荐机构、公司高管及员工和大股东的利益与上市公司捆绑在一起。

对科创板公司触发退市条件直接退市的,应该明确细则,设定预警期,预警期满后退市的,不应再设立退市整理期进行交易。

对退市公司,哪些情况下投资者可以获得赔偿应该有明确标准,适格投资者都能得到赔偿。

应该明确指定一家机构(比如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理投资者赔偿事宜,让投资者更方便地获得赔偿,否则保护投资者利益很难落到实处。

科创板应该尝试一劳永逸地解决A股市场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最终推广到整个A股市场。

(文章来源:证券市场红周刊) (责任编辑:DF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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