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商标注册-首份持续督导核查意见出炉 科创板保荐券商迎接新挑战-标哩哩商标注册

阅读:274 2019-08-15 20:10:05

8月14日,光峰科技披露了一起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公告。

公司曾在7月301日发布了科创板开市后首份诉讼公告。

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要求,因两次诉讼公告分别触及资产被查封或冻结、核心知识产权出现重大纠纷等条款,需要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其保荐券商华泰联合证券两次均披露了核查意见。

不仅对诉讼基本情况、对公司业绩影响进行披露,还就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科创板开市后首份风险类持续督导核查意见。

作为压实、压严中介机构责任的重要措施,科创板上市规则中辟出专章,对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加以强调和完善,尤其以公开披露核查意见为抓手,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形成对保荐机构的市场化约束。

此次推出多处制度创新,包括延长了持续督导期、细化持续督导责任等;还要求保荐券商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定期开展投资研究并披露投研报告定期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同时,规则还列举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关联交易或为他人担保等重大事项、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等多种情况,需要保荐机构对此发表意见并披露。

如何真正将持续督导职责执行落地、如何发挥好“看门人”的作用、如何兼顾科创企业风险特性,这些都是摆在保荐券商眼前的新挑战。

“科创板持续督导的要求很高,对保荐人是个极大的挑战。

”手握科创板项目的某大型券商保代感慨道。

首份核查意见出炉 对于保荐券商而言,成功将企业送上科创板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

伴随科创板企业陆续上市,持续督导工作才刚刚开始已经正式启动。

7月30日至8月14日,光峰科技先后通过四次公告披露了了多起涉及知识产权诉讼的公告。

经整理,包括台达诉光峰科技相关产品侵犯前者专利的3起民事诉讼、光峰科技反诉台达3项专利权无效、公司起诉台达等方10项专利侵权、自然人魏群诉公司1项专利权无效。

其中,针对光峰科技担任被告、无效宣告之专利权人的公告,保荐券商华泰联合均发表了核查意见,7月31日发布的核查意见。

这也是科创板开市后首份保荐机构出具的持续督导风险类持续督导的核查意见公告。

“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和诉讼,在科创板受理企业当中非常普遍。

有些科创企业是依靠核心专利来持续经营和创造利润,这类诉讼对企业的经营生产影响很大。

基于科创公司这一特点,科创板上市规则中也对此有特别的规定。

发生此类纠纷时,除了上市公司自己披露,保荐机构也需要发表意见。

并且不能再以‘没有重大影响’之类的笼统措辞来回复,而是要真的落实进行第三方核查,并且分析具体影响。

”熟悉监管规则的某市场人士表示道。

记者发现,7月30日发布的诉讼公告和7月30日当晚发布的核查意见之间有“时间差”,就是基于光峰科技涉诉事项的敏感性和公司公告可能会存在“澄而不清”的情况,保荐机构依照上市规则,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发表核查意见。

从华泰联合的两份核查意见来看,格式上基本分为两部分。

其一,核查意见披露了本次诉讼基本情况、涉及资产冻结事项或事项进展情况、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这部分内容多采用了公司此前披露的公告内容。

其二,核查意见中还明确列有“保荐机构意见”一章。

华泰联合进一步分析了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同时,还对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对核心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持续经营和核心竞争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风险等问题,发表了明确意见。

比如,在7月30日的诉讼公告中,光峰科技称,本次诉讼涉及产品的对应销售额占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小于1%。

公司表示将积极应诉,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而根据核查意见公告,华泰联合在“保荐机构意见”中提醒投资者注意,如光峰科技在本次诉讼中均败诉,将不能制造、销售所涉及的相关型号产品,并按法院判决执行赔偿。

但上述涉诉产品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很低,对公司其他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以及其他业务的正常开展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整体经营情况正常、稳定。

“对比以往持续督导的公告来看,这两份公告还是比较有信息量的。

保荐机构和保代发表核查意见,能够避免上市公司在此类信披中避重就轻,有利于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现状与潜在风险,增加了信息披露的可信度。

同时,也让保荐人重视持续督导,对核查意见负责,对其形成市场化的约束。

”上述市场人士表示。

持续督导挑战重重 科创板上市规则辟出专章,对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加以强调和完善。

此举旨在压严、压实中介责任,但同时也对保荐券商提出了新的挑战。

上市规则要求,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职责主要涉及六个方面: 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定期出具并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证监会、上交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以往主板的持续督导,主要还是面向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几个主要方面。

基于科创板公司相对较高的风险,科创板持续督导的要求很高,部分要求对保荐人有极大的挑战,有些短期可能还没有能力完全落地。

”上述保代表示称。

而另有券商保代透露,由于以往持续督导业务相对模式化、流程化,此前亦有保荐机构在企业上市后,设专门团队统一负责持续督导业务,而非项目保代持续跟踪。

在现有的科创板要求下,这些模式或将难以维系。

除上述基本职责外,科创板上市规则还对履行职责提出了多项具体的要求。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极大挑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即部分原则性要求如何切实落地,部分触发情形如何准确把握。

比如,上市规则要求保荐机构和保代应当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保荐机构和保代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

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发表意见予以说明。

此外,上市规则还列举多项情形,要求保荐机构和保代在出现时发表意见并披露,说明是否对公司经营和核心竞争力产生影响、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

这些情形包括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涉及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核心技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主要产品研发失败,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市场出现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等。

若控股股东或实控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质押比例超过所持80%或被强制平仓的,也需要保荐机构和保代发表意见。

“从保代的角度来看,这是很大的挑战。

假设如果企业有意隐瞒,以保荐机构和保代的职权是做到‘有效识别’是有难度的。

另外,对于‘重大不利’‘明显’等标准的把握,还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明确和把握。

”前述大型券商保代称。

但在上述市场人士看来,这些挑战也恰恰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的关键。

保荐机构和保代对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核心竞争力的掌握和判断,比普通投资者更具有优势,做好持续督导不仅符合其业务本质和角色定位,也有利于切实提高保荐机构自身对的风控与质控能力。

(责任编辑:DF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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