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商标注册-曾刚: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 提升金融支持实体能力-标哩哩商标注册

阅读:266 2019-08-22 20:10:08

作者曾刚(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中新经纬特约专家) 8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价值,详实而系统地阐述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诸多完善措施。

主要包含四方面内容:一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的建设;二是质权设定方式的改进;三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管控问题;四是配套制度保障体系建设。

与既往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相比,《通知》内容有诸多创新之处。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有所创新 首先是质权设定范围上的突破。

在《物权法》和《担保法》体系下,虽然规定了权利质押的范围,但并不具体。

传统意义上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实现质押并不困难,但是像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非传统意义的知识产权,由于其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现实中并未有直接相关的质权设定操作程序。

例如地理标志权利,虽然其体现出来的原产地特征与商品的价值息息相关,但现实中与地理标志相关的知识产权却因授予依据不同,分为三类:一是基于最传统意义的原产地含义由质监部门授予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二是基于证明作用的地理标志商标;三是由农业农村部授予的地理标志农产品。

三类“地理标志”只有地理标志商标是传统意义的知识产权,另两类是产品的附带标签,只能是与商标起到近似作用的知识产权,但是它们都有明显的市场价值。

因此,探索建立地理标志为质物载体的质押制度,无疑扩大了以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范围。

这是个很具有现实意义的创新操作。

同样与传统著作权差别较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出作为质物进行担保,也是现实制度下的创新。

其次是无形资产打包组合融资的提法。

毫无疑问,如果能够实现企业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作为统一的质权客体进行融资担保,与三类权利分别质押登记模式相比,不仅能够提高操作效率,还能够发挥整体效用扩大的价值。

如果连同企业的名称权、商号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身份权一起捆绑质押,将更能发挥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制度理念在法理和需求上均没有问题,但是在技术操作环节上,还是会面临不少障碍。

不考虑其他因素,如何整合各类以无形资产为表象的知识产权的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等问题,都还需要重大的体制性变革。

最后是知识产权与企业载体的结合。

《通知》提出,利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园区、供应产业链、各类风投机构等加强合作,发现、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

这本身是风控的理念,是传统金融业务模式在知识产权类型企业身上的嫁接,知识产权本身体现出的意义不大。

2、优化了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激励 实践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滞后的原因,除了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原因之外,银行内部的管理机制僵化也有很大的关系。

例如对质物的价值,一般银行内部规范要求必须有第三方机构的评估。

如此仅仅评估费一项就会多出许多成本,加上效率浪费增加的机会成本,无形中增大了知识产权融资的难度。

《通知》支持商业银行对质物采取“协商估值”的方式,无疑是个进步。

而以借贷双方或连同政府在内“坏账分担”的风险分流方式的提法,无疑是对知识产权融资理念的大胆创新。

加上通知提到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不作为监管、内部考核的扣分因素,并且建立内部尽职免责的考核机制,这无疑是对商业银行内外监控机制的松绑。

连同设定知识产权融资额度增长指标、营销方式跟进、内部制度改革等配套做法的跟进,将是对知识产权融资的变相激励。

这种实实在在的措施,将会大大促进知识产权的利用。

3、完善了知识产权商业化利用的制度体系 本质上说,知识产权的价值需要通过流通得以实现,任何妨碍流通的因素都会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形成阻碍。

《通知》要求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培育知识产权人才,打造银行内部的知识产权专家队伍,无一不是为了解决当前知识产权融资领域的痛点。

而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系统,则从根本上解决了质押公示效力和公示渠道的问题,是知识产权质押环节中基础中的基础。

再次提到质押登记程序、效率的问题,这是所有物权登记中共同的难题。

继续完善质押登记流程,是质押效率、质押质量的保障。

4、强调不同机构、部门的协同 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力来源依据比较复杂,比如著作权属于自动获得,专利权属于国家授予获得,而普通商标使用即可获得,注册商标只有登记方能获得保护,而与融资相关的质权必须依靠登记才能成立,并且专利、商标、著作权的登记部门并不一致。

按照既有的制度框架,知识产权融资不仅涉及到金融机构、借款人,也涉及到出质人、国家商标局、国家专利局或国家版权局。

同时银保监会作为银行的监管部门,其监管要求也直接影响知识产权接受程度。

知识产权利用的问题远非一个部门能够解决,这也是知识产权融资长期被诟病的主要原因。

《通知》从宏观的层面,提出了不同职能部门、关联主体系统性的协同思路,在微观层面提出了商业银行、主管机构、登记机关、地方政府共同协作配合的具体发力点:统一规范,配套建设,风险分担,保险跟进等等。

总体上看,《通知》思路清晰、系统,对完善知识产权抵押融资的制度,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但是也要看到,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利用,是个十分复杂的综合过程,很难一蹴而就。

例如,对质权的司法审判和司法处置问题。

实践中均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司法处置程序、处置效率、处置手段上的障碍,像企业商号、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的邻接权等,还未有成熟的质权设立规范。

此外,由于知识产权与权利主体的关联性较强,主体经营情况的变化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影响颇大,其价值稳定性较差。

因此只有在整体信用情况较好的环境下,质权人才不过于担心知识产权价值波动导致的违约风险。

按照中国当前的信用环境考量,仍然有一定距离。

从长远看,《通知》提到的大量理念,需要细致而精确的配套制度建立方可实现,其中不乏对既有制度的重大突破,这些或许都应成为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内容。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一个可持续的知识产权良性循环融资渠道建立,最终取决于风险可控下的市场认可度,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虽然前途光明,但仍任重而道远。

(责任编辑:DF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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