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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市场监管总30日消息,为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就《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指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有下列行为: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 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此外,《意见稿》提到,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违反上述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责任编辑:DF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