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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记者获悉,《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下称《规则》)已经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买卖、代写论文被列入科研失信行为中,同时该规则对案件调查流程及处理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据悉,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于2007年,由科技部联合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协等部门建立,并有多家成员单位。
《规则》所称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
买卖、代写论文属科研失信行为 科研失信行为如何界定?《规则》明确,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
例如: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等。
对于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规则》要求,由第一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负责牵头调查处理。
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社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
依据《规则》,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
行政调查由单位组织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
学术评议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组成专家组,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
失信行为严重者将被撤销学位 按照《规则》,科研诚信案件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
科研失信行为最终认定后,由调查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规则》列出了十种处理措施,轻者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严重者将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多种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
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规则》指出,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主管部门应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单位警告、重点监管、通报批评、暂停拨付或追回资助经费、核减间接费用、取消一定期限内申请和承担项目资格等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附: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处理措施包括: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六)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七)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八)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九)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其它处理。
(文章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DF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