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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市场主体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身份标识”,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手段。
近年来,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市场主体特别是广大中小微企业对注册商标的需求日益增长。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进商标注册制度改革,优化程序、缩短周期、降低成本,让市场主体享受到了更加方便快捷的商标注册服务,但也出现了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
今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决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次修法,重点围绕增强商标使用义务、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制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等作出规定。
17日下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例行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秦宜智表示,为了落实好上位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征求有关部委、行业协会和市场主体等社会各界意见,起草制定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这部规章已经以总局第17号令形式发布,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秦宜智指出,此部规章共19条,着力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是强化申请商标注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规章将散见于《商标法》多个条款,以及在工作实践中梳理总结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作了集中规定,对商标代理机构提供代理服务予以明确规范。
坚持全流程监管,明确在商标审查审理的各个流程、各个环节中依法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二是列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进行审查时的考虑因素。
在总结多年来商标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章详细列举了判断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等,增强了审查商标注册行为的操作性和透明度。
三是严厉惩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和违法代理行为。
依据《商标法》,规章对恶意商标申请人设置了处以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帮助从事恶意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处以最高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受理业务;还规定了针对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的其他处理措施:包括将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代理机构负责人进行整改约谈,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依法采取自律措施等,多措并举形成严厉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
四是优化商标申请注册服务。
针对实践中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注册不便等问题,规章要求,进一步优化商标申请注册渠道和流程,为申请人提供更多便利,提升服务水平。
同时,规章要求,加强对商标注册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受理窗口服务人员规范服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办理商标注册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对于近年来商标恶意抢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近年来我国监管部门将打击恶意注册关口前移,在商标注册审查和审理阶段采取了以下五个方面有效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一是通过梳理典型恶意注册案件,明确严厉打击包括大量摹仿、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他较高知名度商标等在内的四种恶意注册行为。
二是在审查系统中增加涉嫌恶意注册申请人的提示功能,要求审查员在审查时综合考量相关信息,严厉打击恶意注册行为。
三是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坚决遏制恶意商标抢注行为。
2018年,在审查和异议环节累计驳回非正常商标申请约10万件。
四是加强对恶意商标申请的监测。
2019年第二季度共驳回恶意申请2.4万件,约占同期驳回量的4.2%,起到较强的示范效应。
五是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约谈代理机构,加强警示规范和正面引导,有效维护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宋建华还指出,增加有关规制商标恶意申请注册的规定,将有效规制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上述修改条款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商标法的最新修改也是本次规章制定的上位法律依据。
(原标题: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DF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