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简称《条例》),《条例》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出台此类条例,重点是确立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旨在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副主任王远鸿指出,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所释出的平等、公平的政策意涵是《条例》草案的最大亮点,市场各类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条例》指出,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关键点一: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 《条例》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具体来看,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室研究员吴璟桉指出,《条例》将近年来全国和地方的成熟经验和有益探索进行归纳提炼,对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做法,通过相关制度设计提供法律法规支撑,彰显了我国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决心。
新时代证券副总裁兼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表示,营商环境是阻碍一国生产要素流动和生产效率配置效率的根本性因素之一,面对中外经济压力,优化营商环境,本质上就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型,从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治本之道。
关键点二:强调加强市场主体保护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
具体来看,《条例》规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
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在知识产权方面,《条例》要求,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必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综合国力和经济软实力的提升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2005年,中国企业营商环境指标综合排名第91名。
但在十项分类指标中,有六项比较靠后。
这些年来,国家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特别是2018年以来,国务院成立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并下设优化营商环境专题组,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具体部署。
由此,我国整体的营商环境有了大幅的提升。
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的营商环境评估报告》显示,中国营商环境总体评价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已经跃居第46位。
其中开办企业便利度大幅度跃升至第28位,5年累计上升130位。
潘向东指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短板,特别是在商业秘密、专利、著作权、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以及商标等领域,仍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关键点三:优化市场环境,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条例》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
具体来看,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
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潘向东指出,我国在电信、医疗、教育以及金融等若干领域仍存在诸如出资规模限制、设立主体限制、软硬件标准等方面的政策门槛,部分行业隐性壁垒较多,亟需持续放宽部分行业市场准入门槛,实施更大力度放权,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
另外,《条例》也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市场要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旨在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
关键点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条例》对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精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等作了规定。
具体来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吴璟桉认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是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改革关键在于“放”,通过更大力度放权,持续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和创新能力,从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并进一步为市场主体做好服务。
关键点五:创新监管执法,推行“互联网+监管” 《条例》对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管”,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作了规定。
具体来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同时,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
关键点六:加强法治保障,倾听市场主体意见 《条例》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具体来看,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等情况的,会被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责任编辑:DF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