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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名家智能2宗违规吃警示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恐失职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5号)显示,经查,云南名家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名家智能”,832195)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一)名家智能机械式停车设备相关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起重机械)》已于2015年8月到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已于2018年5月到期,新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为云南名家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家智慧”)所取得。
但名家智能未及时披露公司丧失重要许可的情况。
(二)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名家智能将原持有的横移框防坠落装置等15项与立体停车设备业务相关的专利转移至名家智慧。
但名家智能未在2018年年报中完整披露公司所拥有的关键资源变化情况。
(三)在与立体停车设备业务相关的重要许可和专利均为名家智慧持有的情况下,2019年5月30日,名家智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名家智能所持有名家智慧的100%股权出让,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于2019年6月27日办理完毕。
至此,原主营业务即立体停车设备业务已从名家智能剥离。
但名家智能未在2019年半年报中充分披露公司商业模式变化情况。
二、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名家智能2018年、2019年上半年记账凭证均无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等签名或盖章;存在大量记账凭证没有附原始凭证的情况;个别记账凭证存在直接用钢笔修改记账凭证所载明的会计科目金额的情况;个别记账凭证所附大额付款内部审核单据没有相关负责人审批;在会计核算系统未设定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不满足仅以电子形式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情况下,未对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纸质档案予以归档。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名家智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名家智能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名家智能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云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云南名家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7日在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袁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立体停车设备的研究、开发、制造、安装及租赁等。
截至2019年6月30日,袁华持有名家智能51.47%的股份,同时,袁华持有名家智慧70%股份。
2019年6月4日,名家智能发布《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称,公司拟将云南名家智慧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及世纪浩鸿商业广场3号楼1101单元、1103单元、1104单元、1105单元房产转让给袁华,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名家智慧任何股权,名家智慧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名家智能于2015年4月2日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总股本1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票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主办券商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601099.SH),会计师事务所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为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三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名家智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云南名家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一)你公司机械式停车设备相关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起重机械)》已于2015年8月到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已于2018年5月到期,新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为云南名家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家智慧)所取得。
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丧失重要许可的情况。
(二)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你公司将原持有的横移框防坠落装置等15项与立体停车设备业务相关的专利转移至名家智慧。
但你公司未在2018年年报中完整披露公司所拥有的关键资源变化情况。
(三)在与立体停车设备业务相关的重要许可和专利均为名家智慧持有的情况下,2019年5月30日,你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你公司所持有名家智慧的100%股权出让,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于2019年6月27日办理完毕。
至此,原主营业务即立体停车设备业务已从你公司剥离。
但你公司未在2019年半年报中充分披露公司商业模式变化情况。
二、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你公司2018年、2019年上半年记账凭证均无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等签名或盖章;存在大量记账凭证没有附原始凭证的情况;个别记账凭证存在直接用钢笔修改记账凭证所载明的会计科目金额的情况;个别记账凭证所附大额付款内部审核单据没有相关负责人审批;在会计核算系统未设定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不满足仅以电子形式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情况下,未对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纸质档案予以归档。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DF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