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原标题:安徽省消保委积极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消费者组织提起的生产销售假酒案件公益诉讼,提请惩罚性赔偿是销售额的3倍,还是10倍?近日,由安徽省消保委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主办、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2019年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研讨会”在滁州市举行。
来自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省消保委、滁州市中院以及滁州、亳州、六安3市检察院的相关负责人、律师等就假酒案赔偿问题进行了研讨。
会上,安徽省消保委有关人士表示,安徽省消保委近期拟就制售假酒典型案例提起惩罚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11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与安徽省消保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作的意见》,建立了消费公益诉讼合作机制。
今年9月,在安徽省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安徽省滁州市、亳州市、六安市3家检察院移交12件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其中8件已经生效),案件被告人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低档酒冒充高档酒在市场上对外出售,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也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院建议安徽省消保委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在案件梳理和准备诉讼的过程中,安徽省消保委提出了几个需要探讨的议题,包括移交的案件可否提请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如何选择被告主体以及责任如何承担、公益诉讼惩罚赔偿款如何处理等。
记者了解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在以往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中,有判决认为,被告人仅假冒注册商标,以市场上的低档产品冒充高档产品对外出售,无论假冒产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均属于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支持三倍惩罚性赔偿。
也有判决认为,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权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索要十倍惩罚性赔偿。
对该问题,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马洪光认为,侵权白酒即便质量没有问题,也是欺诈行为,适应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如果侵权白酒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应当适应《食品安全法》,主张十倍赔偿。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赵杰认为,假酒问题存在欺诈行为应当主张“退一赔三”,存在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主张十倍赔偿。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张志宏表示,近年来,安徽省消保委在省高院、省检察院的支持下,一直在探索公益诉讼工作,省市场监管局也十分支持省消保委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他认为,消保委提起公益诉讼可以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切实督促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
他表示,虽然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特别是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经验不足,但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消保委一定能够依法依规办理好一批典型案件。
安徽省消保委副秘书长吴瑞卿表示,安徽省消保委近期拟对上述已经生效的8件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提起惩罚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责任编辑:DF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