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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B站原来的小“卡通电视”图标,为何不能注册为商标? 据京法网事近期科普,为什么两枚相似但看起来不完全一样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服务项目上不能共存呢? 最近,哔哩哔哩网站的运营主体将“卡通电视机”图形申请注册为商标,使用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培训”等第41类服务项目上。
这项申请遭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部门的驳回。
因为早在2012年,日本多玩国株式会社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了一枚图案相似的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娱乐; 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项目上。
哔哩哔哩网站的运营主体不服起诉至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驳回决定有效。
无独有偶,社交平台陌陌的运营主体申请注册的一枚图形商标也因几乎同样的原因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
那么为什么两枚相似但看起来不完全一样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服务项目上不能共存呢? 一些网友可以根据特定图标识别出对应的互联网产品。
如果两枚近似的商标,共存使用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但背后却指向不同主体,相关公众施加一般的注意力不易区分,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进而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稳定期待落空,也给了一些申请人仿冒的机会,不利于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最终将会使得商标制度失去存在的初始意义。
从商标起源的历史来看,商标制度至少具有三种功能:一是区分商品来源;二是保障商品质量;三是规范化市场竞争。
另外,在我国,商标申请适用“申请在先”原则,当多个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在先的商标将会得到初步审定或公告。
如果在同一天申请,则初步审定并公告最先进行使用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在商标颜色规定方面,首先,申请商标注册时,可以指定使用的颜色。
黑白商标或不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则被视为不限定颜色,在实际使用中可以采用任意颜色。
在腾讯陌陌商标案中,颜色并非本案判断商标近似的主要考虑因素。
(责任编辑:DF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