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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规范驰名商标司法保护 促进市场经济创新发展 近日,中央“两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我市两级法院结合漯河市“中国食品名城”建设、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开展商标侵权及与商标有关的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依法保护注册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
但是,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普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存在模糊认识,为更加精准地开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确有必要对驰名商标的沿革、误区、现状、保护与展望作出分析,从而规范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促进市场经济创新发展。
一、驰名商标的历史沿革 驰名商标是一个舶来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25年《巴黎公约》的“海牙文本”中。
到了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1987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HUT”商标及屋型图案商标为驰名商标。
1989年为保护民族品牌“同仁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又认定“同仁堂”为我国驰名商标。
2001年10月,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夕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中的重点就是依据《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
同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初步确立了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
二、驰名商标的认识误区 初期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较少,驰名商标司法保护未受到太多重视。
后来由于社会上对驰名商标大肆追捧,一些地方政府也通过奖励等措施推波助澜,大概自2005年前后开始,商标权人开始关注寻求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迅速增多,其中部分案件是当事人人为制造的,即俗称的造假案或者虚假诉讼,目的是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初衷是为达到驰名事实的商标提供一种超常保护,防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而不是授予商标持有人一种荣誉称号。
但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从一开始就普遍被企业和消费者误解。
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通常认为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进而想方设法盲目追逐,并以其作为炫耀的资本,通过各种途径宣传。
三、驰名商标的整顿规范 针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采取一系列措施,开始整顿和规范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
例如,2007年1月18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强调: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有明文的法律依据,根据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只有在审理涉及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有关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等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必须是原告已经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得依职权自行认定,所作出的认定也仅对本案的处理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仍然贯彻严格控制和整顿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精神,例如,该司法解释从正反两个方面限定了可以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范围,取消域名争议中驰名商标的认定。
四、驰名商标的定位标准 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反映出来的不正确倾向突出地表现为两种,一是把驰名商标当成一种荣誉称号,把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当成荣誉评比;二是把认定与保护颠倒了位置,即不是或者首先不是为了保护,相反是为了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以获得保护的名义进行诉讼。
正是为了拨乱反正和避免混淆视听,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三令五申,重视和强调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本意和定位。
应当说,认定驰名商标是为了强化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而法律强化保护的范围和限度是明确的,即是在制止抢注和侵权行为上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任何在法律保护范围以外衍生的非正常意义,都不是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本意,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五、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司法认定是驰名商标获得司法保护的前提。
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应当遵循如下一些原则:一是被动认定原则。
法院是否启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程序,应取决于当事人是否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自行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
只有在当事人认为其驰名商标权益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时,法院才考虑是否认定驰名商标,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法院不能主动认定。
二是因需认定原则。
因需认定发生于以下情形: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注册商标需要跨类保护的情况;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权人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的情况。
三是个案认定原则。
每一个驰名商标的认定都是一个具体的个案,是独立的。
前面案件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后面案件中并不是就必须承认它也是驰名商标。
经过认定的驰名商标不是终身有效。
六、驰名商标的保护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的是经申请、审批、公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很难受到法律的强有力保护。
但是,驰名商标是一个例外。
驰名商标享有注册豁免的权利。
一个商标只要达到驰名的程度,即便是没有注册,同样可以受到法律的强有力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必须是针对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此。
如果商标经过注册,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即便不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如果未经注册商标权人允许擅自使用,同样构成商标侵权,这就是所谓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责任编辑:DF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