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县商标注册-从娃哈哈到汇源 失败的收购影响有多大-标哩哩商标注册

阅读:221 2019-12-18 20:10:02

原标题:Z博士的脑洞|从娃哈哈到汇源,失败的收购影响有多大 老牌果汁巨头“汇源”陷入了财务危机。

与此同时,老牌饮料巨头“娃哈哈”陷入了舆论危机。

“汇源”的问题是什么?很多人说,是因为十年前那场“被并购”未能成功。

“娃哈哈”的问题是什么?新旧迭代,是守旧还是创新,始终难有定论。

看上去没有关联的两家企业,同在时代大潮中浮沉,细细捋,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决定了它们今日的命运。

汇源,一场失败的收购 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

作为中国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汇源如今“泥足深陷”。

继被曝卷入“先锋系”风波之后,“汇源果汁创始人41亿资产遭冻结”登上了微博热搜。

12月1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招商银行曾于2019年9月20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中国德源资本(中国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银行存款及其他价值共计人民币41.03亿元财产。

之后,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德源资本的财产,限额41.03亿元。

德源资本的有权代表人,正是汇源果汁创始人朱新礼。

他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而朱新礼手中的汇源,也风雨飘摇。

从2011年起,汇源果汁连续6年扣非净利润均为亏损。

截至2017年底,汇源果汁的负债已达114.02亿元人民币。

2018年业绩和2019年中期业绩则迟迟未披露。

去年4月3日,汇源果汁宣告停牌,截至目前,停牌时间已超20个月。

按港交所相关规定,如果汇源果汁在2020年1月31日前不能满足复牌条件,公司股票很可能被强制退市。

至此时刻,许多人开始回忆,十年前,可口可乐曾经想要收购汇源的“公案”。

2008年9月,汇源发表公告,可口可乐旗下全资子公司将以总价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集团的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

由于可口可乐和汇源2007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超《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因此此项并购必须接受反垄断审查。

经过审查, 商务部认为此并购可能产生排除、限制果汁市场竞争, 抑制果汁市场创新, 挤压中小果汁生产企业生存空间的反竞争效果,也会极大限缩消费者的选择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给中国的饮料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是巨大的。

在与可口可乐就救济措施谈判未果后,商务部于2009年3月18日禁止了此项并购。

我国最早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的是2003年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后修订为2006 年的《并购规定》。

《并购规定》通过第五章“反垄断审查”专章防止并购产生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于2008年生效实施。

因此,“汇源案”成为被《反垄断法》执行的第一案。

娃哈哈,一场失败的收购 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于1987年成立在浙江省杭州市,短短十几年已经成为国内饮料企业中的龙头老大。

2008年,对于娃哈哈,同样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同样引起极大争议和纷争的,也是关于“被”跨国公司收购。

1996年娃哈哈与法国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资建立了5家公司,旨在一同生产各种饮料等产品,并且这些产品上都将标有“哇哈哈”的商标。

后香港百富勤将自己在这些公司中的股权卖给了法国达能,使得法国达能成为最大股东。

达能直接拥有了哇哈哈51%的股权。

但娃哈哈的非合资公司也在不断发展中。

2000年到2006年,达能大量收购,拥有乐百氏92%股权、梅林正广和50%股权、光明20.1% 股权、汇源22.18%股权。

2006年年底,达能公司希望收购娃哈哈非合资公司,但遭到宗庆后的强烈反对。

2007年2月,达能突然指出,在之前签署的商标使用合同中,要求娃哈哈不可以在合资公司之外的地方使用该商标,并以此为由,要收购非合资关系公司。

2007年5月9日,达能亚洲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式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8项仲裁申请,并在美国、英属维尔京群岛、萨摩亚等地展开各种诉讼,同期达能也申请对非合资公司股东的在华资产与经营情况进行冻结和全面清查。

此间,由毕马威作为达能全程委托的资产接管人,其向相关企业、工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发出接管函件。

2008年11月,中国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毕马威违反了国家司法主权管辖原则,损害了哇哈哈的权利。

2009年5月,娃哈哈拿回商标权。

2009年5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达能关于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2007)207号裁决书的申请,裁定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归属娃哈哈集团。

2009年6月27日,毕马威中国在报纸上公开刊登对江苏省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旗下三家公司道歉。

其时,宗庆后总结娃哈哈与达能10 年合作的话非常直白:除了钱,什么都没有。

其间,2007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宗庆后作为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立法限制外资通过并购垄断我国各个行业维护经济安全的议案”。

次年,《反垄断法》生效实施。

第一次执行,就卡在了汇源身上。

失败的收购之后,是成功还是失败? 其实,十年前,汇源就已经在运营上有一些困境,也已经在更早时就不断寻找合作对象。

2001 年,汇源与德隆系组建合资公司,德隆出5.1亿元,占股51%,汇源资产出资持股49%。

但随后,德隆系的“经常性”“拆借”引起汇源警惕,双方权力“较量”激烈,朱新礼费尽心机才以微弱“优势”得以解脱;2005 年,汇源果汁公开招标寻求合作,招来台湾的统一。

统一和汇源组建合资公司。

汇源果汁以果汁业务资产入股,占95%,统一注资3030万美元,占剩余5%。

没想到,台湾政策规定,台湾企业在内地投资不能超过资本净值的40%。

签约4 个月后,合作夭折;2008年,可口可乐来了,又走了。

本土资产有没有贱卖?当时可口可乐的收购价格是月24亿美元,而在2018 年这轮停牌前,汇源果汁在港股的市值不过54 亿港元,还包括了朱新礼后来注入的大笔上游资产。

没被收购,是不是就能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了?2013年,“瞎果门”揭开违规企业的冰山一角。

汇源、安德利和海升等人们耳熟能详的果汁企业,收购廉价腐烂水果做果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随即紧急部署开展调查。

公司是不是发展更好了?汇源当然是个反面例子。

那同样“拒绝”了收购动议的娃哈哈呢? 从2013年开始,娃哈哈的营收就连年暴跌。

2013年营收783亿,当时说要突破1000亿营收,结果第二年跌到728亿。

之后几年连续下跌,2015年677亿,2016年529亿。

直至2018年营收468.9亿元,实现五年来首次增长,相比2017年微增4.3亿元。

如今,支持娃哈哈营收重担的还是15年“高龄”的营养快线,且其销售额也在逐年下降。

其不断推出的新饮料,如“启力”牛磺酸功能饮料、猫缘咖啡、清透椰子水等基本上如泥牛入海,在市场上反响有限。

此外,其一直寻求市场延伸,2002年,宣布进军童装市场;2010年,开始做“爱迪生奶粉”;2012年,打造城市商场综合体——娃欧商城;2013年,决定投资150亿元做白酒。

但均尚未成功。

因此,在此时,市场竟会因娃哈哈换了个“老一代”代言人而热议纷纷,究竟是娃哈哈的幸,还是不幸? 大众的错,是在维护谁的利益,还是被借助了去保护谁谁谁的利益? 据媒体报道,2009年初,商务部外资管理司副司长林哲莹说起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看法,谈到,当时决策面临三个困难,第一,媒体过度炒作对商务部形成一定干扰;第二,仍需就该收购对汇源果汁民族品牌的后期影响作评估;第三,需要从整个产业键康发展方面作评估。

民族品牌是国家的财富。

这一点大家均无异议。

但是如何发展民族品牌?如何保护民族品牌?应该有层次更丰富、内涵更深刻的看法。

有人说,朱新礼应该要怪那些号称要“保护民族品牌”的无知大众。

但是,那些要“保护民族品牌”的无知大众是被谁带动的呢?他们吵吵嚷嚷,为的是谁要保护谁的利益呢? 他们为了保护谁谁谁的利益去责怪谁,又被责怪没能保护谁谁谁的利益。

他们是企业家利益的保护神吗?他们应该是市场公平的守护神吗? 谁被收购了又不情愿,需要大众来发声保护谁的利益。

谁被收购了又很情愿,需要大众不发声来保护谁的利益。

究竟是谁谁谁自己得了利益,可曾和大众分享吗? 大众的错,是在维护谁的利益,还是被借助了去保护谁谁谁的利益? “大众”说,我太难了。

近10年,类似的经营者集中申请的审查,绝大多数商务部都批准了,极少部分是附加限制性条件以后通过的。

因反垄断拒收购的汇源案,几成孤案。

多位法学学者学术论著中指出,我国反垄断法立法十分简单,呈现出一种粗线条的立法模式。

其重要内容原则性突出,审查标准规定不明晰,操作性较差。

而且,我国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垄断行为的审查重视度不足,其规定的审查的标准、程序、监督等内容的规定不够具体,有待细化。

2016年8月,滴滴与优步中国合并,商务部对此进行反垄断调查。

当滴滴在网约车领域掌握了超过80%的市场份额以及绝对的定价权,接连暴露出安全隐患及监管不力。

然而,时至今日,反垄断调查结果呢? 民族品牌要崛起,应该有良性竞争环境的市场等待着他们。

这意味着,更强的竞争,而非相反。

民族品牌要崛起,应该有更强的服务市场意识。

这意味着,必须有更强的竞争,而非相反。

相关机构对市场的判断,应该是站在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上进行审视,既不应该受企业裹挟,也不应该受被企业裹挟的大众裹挟。

后记 用健全的法治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民族品牌,无可厚非。

但这样做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大众、滋润市场。

如果在一些所谓的“保护”上丧失了标准,或者很容易一时为情所迷,结果不但是对市场的伤害、对消费者的伤害,最终也必然会是对企业和品牌本身的伤害。

这时候,再来怪罪大众,更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我们最终会知道,市场化应以法治化为前提和保障,这不是一句空话。

(责任编辑:DF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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