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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国首例域名解析服务商侵权纠纷案宣判,阿里不构成帮助侵权 12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全国首例域名解析服务商侵权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因认为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作为域名解析服务商,未及时停止侵权行为,造成损失扩大。
同时,阿里巴巴为涉案三域名提供隐私保护服务,无法采取法律行动来制止侵权,原告阿鲁克股份公司(ALUKS.A。
,以下简称阿鲁克公司)、阿鲁克幕墙门窗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鲁克上海公司)将阿里巴巴诉至法院。
2019年8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驳回二原告全部诉求。
阿鲁克是幕墙门窗系统领域内的世界知名品牌,原告阿鲁克公司负责阿鲁克集团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运营,享有“ALU-K”和“ALUK”商标,阿鲁克上海公司则向中国消费者直接提供ALUK产品,并获得上述商标在中国的使用权。
原告方发现,域名为alukitaly.com、alukgroup.com以及alukbj.com的三网站,在网站介绍中使用“ALUK”标识,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
原告方称,根据WHOIS查询结果以上三个网站的域名注册机构是阿里巴巴,由于阿里巴巴向alukitaly.com,alukgroup.com、alukbj.com的域名注册人提供“隐私保护”的服务,导致二原告无法获取上述侵权网站注册人的信息,也无法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2016年,二原告曾发律师函要求阿里巴巴披露域名注册人的信息并协助制止侵权行为,阿里巴巴予以拒绝。
阿里巴巴辩称,阿里巴巴依法不能披露域名注册人信息,但为澄清阿里巴巴并非涉案域名注册人和涉案网站运营商,阿里巴巴已将其掌握的涉案域名注册人的全部信息为证据提交法院。
阿里巴巴表示,域名解析是将不方便记忆、输入的IP地址和方便记忆、输入的域名进行匹配的技术服务。
域名解析服务商区别于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
即便法院最终认为侵权责任法适用于域名解析服务商,原告也应首先证明涉案网站的直接侵权行为存在,否则不能主张阿里巴巴公司构成帮助侵权。
根据阿里巴巴提交的whois查询网页打印件,截至2019年6月27日,alukgroup.com、alukbj.com的域名注册机构仍为阿里巴巴,alukitaly.com的域名注册机构变更为DropJump.com.LLC,阿里巴巴不再为该域名提供解析服务。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阿里巴巴公司作为域名解析服务商,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涉案三网站可能存在原告方认为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在本案中,原告未起诉涉案三网站的经营者,涉案三网站是否侵害商标权无法认定,亦无法确认阿里巴巴构成帮助侵权。
对于二原告要求停止解析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阿里巴巴公司已不再是alukitaly.com的域名注册机构,故已不再为该域名提供解析服务,关于域名alukgroup.com和alukbj.com,由于该两域名和网站是否侵害商标权尚未认定,二原告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停止为该两域名提供解析的请求,亦缺乏依据。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DF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