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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真功夫被诉非法使用李小龙形象 律师:维权有点难 餐饮业分析师、凌雁咨询首席师林岳分析说,即使真功夫败诉,对其实际经营的影响也不大。
李小龙的形象当前对真功夫的帮助,并没有创业初期那么大。
12月25日,Bruce Lee Enterprises, LLC(下称“李小龙公司”)状告真功夫快餐,认为其使用酷似李小龙形象的图标长达15年,已诉至上海二中院,要求真功夫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在媒体版面上连续90日澄清其与李小龙无关,并请求法院判令真功夫赔偿其经济损失2.1亿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8.8万元。
12月26日,真功夫发表回应称,“本案刚由法院立案,尚未开庭审理,我们暂不便发表意见,一切留待司法裁决。
”同时,真功夫指,“我们的商标是否侵权,多年前也曾有过争议,但我们的商标一直没有被判定侵权或者撤销的行政或司法结论。
时隔多年后被起诉,我们也很疑惑,我们正积极研究案情,准备应诉。
” 真功夫的声明 同一时间,时代财经就此事联系李小龙公司的代理律师叶芳,但截至发稿,仍未收到回复。
餐饮业分析师、凌雁咨询首席师林岳分析说,即使真功夫败诉,对其实际经营的影响也不大。
李小龙的形象当前对真功夫的帮助,并没有创业初期那么大。
争议的商标 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1990年在东莞创办,主营以蒸品为特色的中式快餐,目前在广州、深圳、北京、上海、杭州等30多个城市都有布局。
时代财经在中国商标网查询到,早在2004年4月6日,真功夫就申请注册包含形似李小龙形象的注册商标,这一商标的初审公告日期为2006年11月21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08年4月14日。
商标的商品/服务范围包括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快餐馆;饭店;餐馆;酒吧;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汽车旅馆。
真功夫此前注册的商标 而在2008年,真功夫又递交了另一个包含形似李小龙形象的注册商标,这一商标的初审公告日期为2010年6月27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0年9月28日。
商标的商品/服务范围包括备办宴席;餐馆;餐厅;茶馆等等。
针对此次李小龙公司的起诉,真功夫回应称,“我们的商标是否侵权,多年前也曾有过争议,但我们的商标一直没有被判定侵权或者撤销的行政或司法结论。
时隔多年后被起诉,我们也很疑惑,我们正积极研究案情,准备应诉。
” 真功夫所指的或是2010年10月的维权风波。
当时《每日经济新闻》报道称,李小龙女儿李香凝在美国已经陆续将李小龙的影片及商标的所有权购买了回来,她计划把这些资源重新进行整合,使“李小龙”成为全球品牌,不过由于国内不少餐饮企业包括“真功夫”涉嫌商标侵权,她正在为维权奔走。
不过,中国商标网的公告显示,彼时,真功夫包含形似李小龙形象的注册商标并未被驳回。
12月26日,广东至信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亚民接受时代财经采访时表示,这应该是商标审核部门的问题,不过,商标被批准前也是要公示的,李小龙家属也没能及时提出异议。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 此外,时代财经留意到,就在维权风波过去后,2013年2月、2013年4月真功夫申请的另外两个包含形似李小龙形象的注册商标又通过了注册。
就多年前的侵权争议一事,时代财经向真功夫了解情况,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是否侵犯肖像权? 既然真功夫包含形似李小龙形象的注册商标已经获得通过,那李小龙的肖像权是否还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就此,时代财经12月26日采访了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朱永平表示:“死者无肖像权,但家属有权起诉。
肖像权是人身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能继承。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等权利,《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虽然死者没有肖像权等人格权,但死者的人格权益尚未丧失,根据最高院的答复及相应司法解释规定,死者家属在死者‘肖像权’被侵犯时有权起诉维护死者的人格权益。
” 不过,此次起诉真功夫的,并非李小龙的女儿李香凝,而是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李小龙公司。
董亚民补充道:“肖像权是人格权,不属于财产范围,不能继承,更与李小龙公司无关。
因此李小龙公司作为起诉主体应属主体不适格。
只有李小龙亲属作为李小龙肖像的版权受到侵犯而提出起诉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 不过,真功夫并非真的使用李小龙的肖像,而是使用酷似李小龙的动漫形象的logo,跟李小龙本人存在一定差距,法律又是否主张涉嫌侵权呢? 朱永平表示,酷似人物形象的图标是否侵犯肖像权,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及判例。
真功夫使用的是酷似李小龙形象图标,而非直接使用李小龙形象,向法院主张侵犯“肖像权益”,需看法官能否将酷似本人的卡通图标解释为“本人的形象”,具有较高难度。
最近的类似案例如:六小龄童主张游戏中孙悟空的卡通形象侵犯肖像权,法院认为难以通过游戏中形象与六小龄童本人建立直接的联系,未获支持。
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那么,真功夫就不涉嫌侵权了吗? 董亚民表示,是否侵权的关键在于人们是否将真功夫的宣传与李小龙的形象联系一起。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注册若对他人有不良影响的则属于侵权。
虽然李小龙已逝世多年,但使用其形象作为商标若使公众认为该商品与李小龙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造成误认,则真功夫商标注册属于侵权行为。
董亚民进一步指出,真功夫的名称与功夫明星李小龙、图案与李小龙本人的形象都非常相似,足以引起公众对经营者与李小龙之间的关系产生联想,造成误解。
应属不正当竞争应为。
朱永平则表示,真功夫多年来从商标、广告等多角度均存在模仿李小龙的行为,实际上属于让大众混淆、利用李小龙形象进行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真功夫通过“kungfu”注册的商标 不过,在餐饮业分析师、凌雁咨询首席师林岳看来,即使真功夫败诉,对其实际经营的影响也不大。
12月26日,他对时代财经分析说,其一是真功夫近年来也有意识地在更新品牌形象和运营模式,慢慢在摆脱、模糊化“李小龙”形象;其二是李小龙的形象当前对真功夫的帮助,并没有创业初期那么大,毕竟李小龙代表的武功经典,粉丝大部分是60后和70后,随着真功夫品牌升级、迭代,完全可以有更新的品牌形象出现,比如新生代代言人、当红的动作明星等等,这样反而可以吸引更多的新生代消费者。
针对这一起诉争议,时代财经12月26日联系了李小龙公司起诉真功夫案代理律师叶芳,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责任编辑:DF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