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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完善科技奖励 激发创新动力 随着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我国科技创新立法越来越重视对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进行专门奖励和普惠激励。
科技奖励制度是政府、机构或社会组织依法确认发现权、发明权和科技成果权,保护发现者、发明者、科技成果创造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科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或组织予以奖励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宪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对科技奖励和创新激励有明确规范;《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劳动法》《工会法》等相关法律也有相应规定。
12月18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施行20年后迎来第三次修改,将近年来科技奖励改革和实践成果上升为法规,进一步强化国家奖励的风向标作用。
一是打破部门垄断,强化提名责任。
将过去主要由单位推荐改为专家、学者、相关部门和机构等均可提名,有利于扩大比对范围,激励杰出的科学家、创新团队和科技创新成就自然而然“脱颖而出”。
未来将建立起“非干预性”被动奖励遴选机制,把奖励对象从繁琐的评比中解放出来,营造潜心致研的科研氛围。
二是大幅精简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
李克强总理指出,近年来,我国科学技术在多个领域取得突破,但必须看到,自然科学领域进步相对仍然不大,这已成为制约技术进步的瓶颈。
“三大奖”从原来不超过400项削减至不超过300项,有利于提升国家科技奖励质量,鼓励出重大原创性成果,减少过程性奖励。
三是完善评审标准,突出价值导向。
自然科学奖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加大对数学等基础研究的激励,有利于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注重创新性、效益性,强调与国家重大战略和发展需要紧密结合,有利于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增强国家技术实力和创新竞争力。
四是强化诚信要求,加大违纪惩戒力度。
国家科技奖励代表着国家荣誉,必须好中选优。
在科技活动中违反伦理道德或有科研不端行为的个人和组织,不得被提名或授奖,提名专家、机构和评审委员、候选者等违反相关纪律要求的,取消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
五是坚持评审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是国家科技体制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国家的奖励标准和评价水平。
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实行全程监督,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确保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等级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知识、技术、管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这对强化创新激励提出了更高要求。
随着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日益密切,针对不同阶段的规律特征和要素供给需求,要更多地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普惠激励各类创新主体。
从社会机制看,“科学规律的第一发现者”通过学术共同体认可方式获得激励;从市场机制看,“技术发明的第一创造者、创新产业的第一开拓者、创新理念的第一实践者”通过市场化收益或社会化应用方式获得激励;从政府机制看,政府科技奖励旨在通过奖赏和表彰杰出的科技人员、创新团队和科技创新成就,在全社会发挥增强创新自信、激励自主创新的示范作用。
要完善科技奖励和创新激励机制,就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政府机制方面,要坚持政府科技奖励的荣誉性质,为社会科技奖励专业化发展留足空间,优化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
市场机制方面,要切实完善产权和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实现普惠激励,提高创新驱动发展所有环节科技要素供给质量。
社会机制方面,要弘扬科学精神和工匠精神,完善科技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机制,完善科技评价和科技伦理内部治理体系。
(作者为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DF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