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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法裁定:江小白酒业注册“江小白”商标没侵权 白酒品牌“江小白”的商标之争落下帷幕。
1月6日上午,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江小白公司)发布消息称,已于1月3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对“江小白”商标审理终结,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定: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122号行政判;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
这意味着,江小白公司获得了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权。
江小白公司在声明中写道,“历七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为此事画上句号,也为我司专注于生产经营提供了有效保障。
” 曾经合作关系,因利益纠纷不欢而散 “江小白”的商标始于江小白创始人陶石泉和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津酒厂)的合作纠纷。
据悉,以陶石泉为法定代表人的新蓝图公司在2012年获得了江津酒厂的品牌授权,成为了“几江”牌红津老白干、“清香一、二、三号”系列、超青春系列、年份陈酿系列等定制产品的经销代理商。
该定制产品系列“江小白”产品在陶石泉的营销下,迅速在年轻人市场中走红。
不同于一般的白酒品牌主打中高端餐饮市场,江小白瞄准了大排档和小餐馆等场景。
陶石泉曾表示,江小白公司定位在80后和90后年轻一代上,在产品上降低了白酒度数,提出了淡饮、混饮等概念,并在营销层面上办音乐节,开小酒馆,与统一、周黑鸭等品牌跨界合作。
从江小白的业绩表现来看,陶石泉曾透露,2018年江小白的营收“取得了翻一倍以上的增长”,完成了全国70%以上的市场布局。
但“江小白”品牌的走红后,创始人陶石泉和生产商江津酒厂产生纠纷,双方利益分配未达成共识。
在2012年年底,双方一拍两散。
2013年,江小白公司也开始自建江记酒庄,甚至有了自己的高粱生产基地,还收购了重庆一家酒厂作为生产基地。
同时,双方的分手也引发了对“江小白”商标的争夺战,并在近年来,多次对簿公堂。
多次对簿公堂,“江小白”商标归属谁? 双方争议的关键在,第10325554号“江小白”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据了解,诉争商标为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由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格尚广告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等相关商品上,其专用期限至2023年2月20日。
2012年12月6日, 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新蓝图公司;2016年6月6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该商标转让至江小白公司名下。
2016年,江津酒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获得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
从当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来看,其认为江小白公司是江津酒厂的经销商,双方存在合作关系;“江小白”商标未经江津酒厂授权,诉争商标有明显恶意等。
随后,江小白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江津酒厂对除“几江” 外的上述内容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申请注册“江小白”商标未损害江津酒厂的权利。
此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江津酒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8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称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津酒厂已经实际在先使用“江小白”品牌,因此判决江小白公司持有的一项“江小白”商标无效。
2019年3月,媒体报道了二审法院的判决,并在业内引起了大量关注。
江小白公司发表声明称,自2011年起,江小白公司在中国已注册百余件“江小白”商标,依法可继续使用,所有江小白产品均正常销售。
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 在二审失利后,江小白公司又提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历经七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26日作出最终判决,为此事画上了一个句号。
根据行政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维持一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的三点理由是: 首先,江津酒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
江津酒厂主张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的证据,绝大多数为诉争商标申请曰之后形成的证据。
其次,虽然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存在经销关系,但双方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也同时约定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权利归新蓝图公司所有。
最后,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合作期间的往来邮件等证据证明,“江小白”的名称及相关产品设计系由时任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在先提出。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 “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责任编辑:DF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