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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30条具体措施!央行等部门发文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记者从人民银行获悉,为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加大金融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力度,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金融更高水平开放创新,2月14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上海市政府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积极推进临港新片区金融先行先试、在更高水平加快上海金融业对外开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方面提出30条具体措施。
人民银行表示,《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对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备受市场关注,对此,人民银行也回应称,近期出现的是暂时的,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我国长期坚持的政策导向,是长远的,不会受到疫情影响,改革的步伐只会越来越快,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风险治理能力也会越来越强。
支持临港新片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点产业 针对支持临港新片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点产业,《意见》提出,试点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按照商业自愿原则在上海设立专业子公司,投资临港新片区和长三角的重点建设项目股权和未上市企业股权。
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投资科创类投资基金或直接投资于临港新片区内科创企业。
《意见》要求,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按照商业自愿原则在上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试点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上海设立专业投资子公司,参与开展与临港新片区建设以及长三角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和协调发展相关的企业重组、股权投资、直接投资等业务。
《意见》规定,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临港新片区内高新技术产业、航运业等重点领域发展提供长期信贷资金,支持区内重大科技创新及研发项目。
鼓励金融机构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区内企业开展新型国际贸易提供高效便利金融服务,支持新型国际贸易发展。
此外,《意见》明确,要支持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在区内依法设立金融科技公司,积极稳妥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重视金融科技人才培养。
促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在促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方面,《意见》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临港新片区优质企业,区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直接办理外商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和境外上市等业务下的跨境人民币收入在境内支付使用。
在临港新片区内探索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账户,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试点。
《意见》明确,要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资金按实需兑换,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
探索外汇管理转型升级。
在临港新片区内试点开展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意见》要求,要研究推动依托上海票据交易所及相关数字科技研发支持机构建立平台,办理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促进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业务发展。
扩大金融业高水平开放 根据《意见》,在依法合规、商业自愿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上海设立理财子公司,试点外资机构与大型银行在上海合资设立理财公司,支持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选择符合条件的、注册地在上海的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意见》要求,要支持外资机构设立或控股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在上海落地。
推进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在上海率先落地。
对境外金融机构在上海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意见》鼓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上海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子公司。
试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股境外资产管理机构等在上海设立的理财公司。
探索保险资金依托上海相关交易所试点投资黄金、石油等大宗商品。
此外,《意见》提到,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集团在上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等总部型机构。
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的资金管理中心,经批准可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允许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注册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和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
促进人民币金融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中心建设 为促进人民币金融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中心建设,《意见》提出,要继续扩大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备案入市,丰富境外投资者类型和数量。
逐步推动境内结算代理行向托管行转型,为境外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多元化服务。
同时,要发展人民币利率、外汇衍生产品市场,研究推出人民币利率期权,进一步丰富外汇期权等产品类型。
此外,要优化境外机构金融投资项下汇率风险管理,便利境外机构因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头寸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意见》还提出,要研究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国际金融市场法律制度对接效率,允许境外机构自主选择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中国证券期货市场(SAC)或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衍生品主协议。
建设与国际接轨的优质金融营商环境 优质的金融营商环境也是重要的一环,对此,《意见》要求,要支持上海加快推进金融法治建设,加快建成与国际接轨的金融规则体系,加大对违法金融活动的惩罚力度,鼓励开展金融科技创新试点。
同时,切实推动“放管服”改革,全面清理上海市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类文件,定向拆除市场准入“隐形门”。
多措并举,孵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外,还要研究推动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破产法庭顺应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参照国际高标准实践,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案件专业化审理水平,增强案件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意见》对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推动金融机构跨区域协作方面,要提升长三角跨省(市)移动支付服务水平,推动长三角公共服务领域支付依法合规实现互联互通。
积极推动长三角法人银行全部接入合法资质清算机构的个人银行账户开户专用验证通道,对绑定账户信息提供互相验证服务。
此外,要强化长三角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项目规划、项目评审评级、授信额度核定、还款安排、信贷管理及风险化解等方面的合作协调,探索建立长三角跨省(市)联合授信机制,推动信贷资源流动。
在提升金融配套服务水平方面,《意见》规定要推动G60科创走廊相关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双创债务融资工具、双创金融债券和创新创业公司债。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与评估机构积极开发构建专利价值评估模型或工具,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和流转。
探索建立一体化、市场化的长三角征信体系,向社会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
在建立健全长三角金融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方面,《意见》规定,要建立适用于长三角统一的金融稳定评估系统,编制金融稳定指数,建立金融稳定信息共享合作机制,搭建金融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反洗钱信息交流机制,强化数据保护与管理,加强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机制(ADR)合作。
(责任编辑:DF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