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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贵州出台九条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抗击新冠肺炎)贵州出台九条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贵州出台“高效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事项”“建立畅通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减免部分技术服务收费”等九条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记者18日从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上述消息。
贵州将推行“网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服务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理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畅通登记注册通道,做到特事特办;对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调整经营范围标准。
凡涉及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贵州将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
在保障食品安全前提下,对生产粮食加工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蛋制品、豆制品和销售预包装食品等低风险食品的,试点开展告知承诺。
除医院、超市、车站、机场等重点区域的电梯外,其他场所在用电梯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实行承诺制维保。
贵州还将建立畅通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
对复工复产企业符合“3C免办”的疫情防控物资,实行申请即办,容缺审批。
对生产企业转产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简化生产资质审批程序。
对疫情防控所需药品的注册申请,在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加快审评审批。
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优先受理。
疫情防控期间,贵州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到期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0日内办理。
对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单位,可以网上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
对未能及时办理医疗器械注册(延续注册)、注册事项变更的、未能按时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到期延续的企业,可延长办理时限至疫情结束后提交正式申请。
对未能按时申请药品再注册的,申请再注册时限从疫情结束后继续计算。
对无法按期申请办理计量标准考核、机构授权复查换证的,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按期申请办理省级专利资助,可自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申请资料。
疫情防控期间,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
对应急审评审批的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产品免收注册费;对委托检验的口罩、防护服、测温仪、护目镜等应急医疗器械免收检验检测费。
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免收费用。
贵州将建立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医用酒精等疫情防护用品(具)标准数据库,向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疾控中心、医院及防护用具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推送。
面向政府部门、生产企业及相关组织实时提供标准研制、标准查新、标准比对等服务保障,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
开通疫情防控医用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物品编码办理绿色通道,建立线上24小时快速响应机制。
鼓励支持检验检测机构,积极申请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防护用品、日常防护用品检测项目提质扩项。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改变原生产车间、生产工艺,拟扩大生产能力、新安装生产线的,省药监局在接到申请后1日内,派员驻厂监督服务。
为加强防控(防护)产品和涉及民生重要商品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和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加大查办案件公开公示及媒体曝光力度,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贵州还将严厉打击口罩、药品等防控产品和猪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领域串通涨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价格秩序。
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
以涉企收费投诉举报为切入点,督促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严格落实对小微企业优惠减免政策,严查各类涉企乱收费违法行为。
推动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督促写字楼、工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推动降价红利传导到终端企业,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贵州将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暂不列入,同时指导企业纠正相关错误信息,企业积极配合并履行相关公示义务的不再列入;对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通过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移出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先行移出,相关申请材料待疫情解除后补报。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完) (责任编辑:DF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