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两会期间,民革中央向全国政协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建立统一协调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同时在立法中明确上海、郑州、大连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作为标准仓单和相关大宗商品登记机构的法律地位,促进中小企业充分利用仓单质押进行融资。
在这份题为《关于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立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提案》中,民革中央提出,目前我国不动产抵押统一登记制度已逐步完善,但是在动产方面,登记机构比较分散且不明确,制约了中小企业利用动产进行融资担保的安全和效率。
物权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没有权利凭证的,需要在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但在实践中,我国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割商品标准仓单的出质登记,却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认可。
例如,在现货市场非标准仓单质押方面,近年来“上海钢贸”、“青岛港”等案件中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仓单出质骗贷,给各银行带来巨额损失,导致金融机构普遍收紧仓单质押贷款审批,一些银行甚至将其与期货市场的标准仓单一概而论,为原本操作安全有保障的期货市场标准仓单质押等业务带来了困扰,加剧了实体企业融资难问题。
此外,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加速发展,以传统的权利凭证交付的出质方式已变得落后,绝大多数权利凭证表现为电子化的数据信息,更需要有明确的机构办理相关出质登记。
据了解,这份提案的出台,正是来自郑州商品交易所在进行日常交割业务时,对一些实际问题的实践和总结。
执笔这份提案的郑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实践中常见的一物多质、虚开仓单等问题,与缺乏一个具有广泛公信力、可供方便公示查询、且能有效保障权利记载事项真实有效的登记机构有关。
在动产方面,登记机构比较分散且不明确,制约了中小企业利用动产进行融资担保的安全和效率。
通过在郑商所等地的实地调研,民革中央建议,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立法,同时对生效中的《物权法》所指有关部门进行明确。
例如,我国的商品期货交易所,长期组织大宗商品的期货交易、结算、交割等活动,事实上承担着期货交割商品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职能,并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和丰富的标准仓单出质登记经验,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具备了开展各类大宗商品出质登记的基础。
因此,民革中央建议在立法中明确上海、郑州、大连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的作为标准仓单和相关大宗商品登记机构的法律地位。
“近年来我国以工业品、农产品为代表大宗商品贸易蓬勃发展,大宗商品期货交易量持续增长,现货企业将大量货物存放在交割仓库,制成期货标准仓单,这些标准仓单存在变现和质押的需求。
”方正中期期货研究院院长王骏对记者说,虽然近些年期货公司探索出仓单串换、仓单采购交割等业务模式,获得了现货企业的好评,但在实践中,因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存在一些风险隐患,影响了相关业务的安全和效率。
王骏建议,加快建设动产担保统一制度,实现标准仓单电子化。
期货交易所、商业银行、期货公司、现货企业应加强协作,探索推进相关业务,设置绿色通道,通过金融创新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我国动产资产50万亿—70万亿元,各类金融机构短期贷款余额约30万亿元,而动产担保贷款只有5万亿—10万亿元,质押贷款不过万亿元。
如果企业数以万亿计的生产原材料、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顺利通过仓单、专利、商标、股权、债权等权利凭证,充分发挥其融资担保功能,将对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问题乃至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确立商品期货交易所仓单登记法律地位,也是提升交易所社会公信力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我国期货交易所进一步发展场内场外市场、推动国际化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网) (责任编辑:DF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