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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股份(603787)作为中国电动自行车第一股,于2017年4月27日在上交所挂牌上市,上市已有两年有余。
不过近期有投资者向大众证券报“蔡方工作室”反映,公司当初申请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商标已被法院裁定“撤销”,而新日股份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注明,他认为这种行为涉嫌信息披露隐瞒。
“VIP”商标被裁定撤销注册 投资者孙先生告诉记者,他查询资料发现,2016年6月30日阿里贵宾(北京)有限公司(下称“阿里贵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新日股份第5432815号第12类“VIP”商标在“电动车辆”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而新日股份2016年12月28日报送了招股书申报稿。
2017年3月23日,国家商标局做出撤销决定(下称“第Y002840号决定”),认为新日股份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阿里贵宾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第5432815号第12类“VIP”注册商标。
2017年4月7日,新日股份发布招股意向书;4月13日,新日股份发布招股说明书;4月27日,新日股份上市。
2017年5月2日,新日股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
2017年10月2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商标评审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随后新日股份上诉至法院。
2018年1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此案。
2018年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新日股份的诉讼请求。
招股书中被注销商标赫然在目 孙先生告诉记者,该商标被裁定撤销后,新日股份发布的招股意向书和说明书却依然认定拥有该商标的商标权,并明确记载:公司已经合法取得的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依法使用上述商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拥有并使用上述商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除此之外新日股份再无任何关于该商标的信息披露。
记者查看新日股份的招股说明书,在“商标”一栏的“国内注册商标”中这样表述:“截至2016年9月30日,本公司在国内拥有商标权107项,商标注册人均为新日股份。
”列表中序号为12,注册号位5432815的就是商标“VIP”。
孙先生认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6年实施)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应披露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导致的风险。
就投资者的相关问题,大众证券报记者致函新日股份,公司回复称:“VIP商标不属于公司主要商标,其使用在公司产品上次数极低,商标局撤销此商标不影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则指引要求,公司VIP商标诉讼事项不属于重大诉讼,未达规则要求应披露的标准。
” “即便该商标并非上市公司在用的主要商标,招股说明书也应当如实披露商标被撤销的事实,该公司已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认为。
(文章来源:大众证券报) (责任编辑:DF407)。